公司法第356條之3(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出資)

2026.01.02

公司法第356條之3

一、發起人得以全體之同意,設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應全數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
二、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之。但以勞務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
三、前項之一定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以技術或勞務出資者,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於章程載明其種類、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主管機關應依該章程所載明之事項辦理登記,並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
五、發起人選任董事及監察人之方式,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
六、公司之設立,不適用第一百三十二條至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一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
七、股東會選任董事及監察人之方式,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依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

修正「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之一定比例」,並自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生效。

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所稱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以勞務抵充出資股數之一定比例,於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3千萬元部分,指勞務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該部分股份總數二分之一;於實收資本額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部分,指勞務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該部分股份總數四分之一。 (經濟部108年6月4日經商字第10802409490號公告)

全體股東及股東同意釋疑

(註:107年修法後,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4項前段已修正為:「以技術或勞務出資者,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於章程載明其種類、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

一、依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4項規定:「非以現金出資者,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於章程載明其種類、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所稱「全體股東」包含增(出)資前之現有股東及該次增(出)資股東。

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召開非現金出資會議,倘該會議紀錄內容足以表達全體股東同意之意思,以該會議紀錄代替股東同意書,尚無不可。惟仍涉及個案登記認定事宜,允屬登記機關個案審酌範疇。
(經濟部105年5月30日經商字第10502415080號函)

閉鎖性公司之新股認購人得以勞務出資,不以發起人為限

一、按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第3項規定,發起人之出資,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勞務抵充之,並須經全體股東同意,於章程載明其種類、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但以勞務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同法第356條之12第2項規定,新股認購人之出資方式準用第356條之3第2項至第4項規定。

二、次依本部108年6月4日經商字第10802409490號公告,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所稱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以勞務抵充出資股數之一定比例,於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3千萬元部分,指勞務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該部分股份總數二分之一;於實收資本額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部分,指勞務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該部分股份總數四分之一。是以,所詢閉鎖性公司第二次發行股份時,於上開公告之比例限制內,仍得以勞務出資認股。
(經濟部109年4月9日經商字第10902014350號函)